(2015)港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祥与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吴祥。被告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砚台街(远洋宾馆328室)。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委托代理人陈相斌,该公司股东。本院受理原告吴祥诉被告连云港品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