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铭与底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书、李晓辉,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底某,女,回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杨某诉被告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晓书,被告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早年留学法国,2011取得法国国籍,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时间了解,2013年5月6日在被告住所地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后无子女和财产,现二人已经分居数月之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底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我在加拿大留学深造数年,回国后经人介绍认识原告,与其接触后逐渐产生感情,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我积极学习法语,于同年9月到法国巴黎与原告团聚,由于原告长期在法国生活,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比较了解,而我长期生活学习在加拿大,对法国巴黎相对陌生,故与原告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上曾产生分歧,但这都是生活琐事,是夫妻生活需要的磨合过程。2015年6月我和原告发生争吵,但很快和好,由此足见我和原告家庭生活和谐。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我与原告一直生活在一起,不存在分居一事,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综上,请求法院维护我们合法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庭审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准许。如今后原、被告之间能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发生矛盾时,冷静处理,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互相包容忍让,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