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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琴与邹某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琴,邹某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某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汉东,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宏,男,汉族原告王某琴诉被告邹某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汉东、被告邹某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琴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原告是二婚,有点绊舌说话不是很清楚,甚至因原告比正常人弱智,所以很快被告就嫌弃原告。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生一子名叫邹某彬,因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无奈,只能回娘家坐月子,被告竟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一分钱都不给。不仅被告本人嫌弃原告,连被告的亲属、邻居等不相干的人,都当面辱骂原告,因与被告无法沟通,对今后该怎么过日子也商量不好,实在过不下去了,一点希望都没有了,特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邹某彬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邹某宏辩称:夫妻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琴与被告邹某宏于2013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4日在九江市庐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26日生一子名叫邹某彬。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原告是二婚,被告嫌弃原告,且在原告生子后,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不闻不问,因与被告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元、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邹某彬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上环证明、婚生子邹某彬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有汇款给原告的汇款凭证14份作为认定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产生裂隙,但只要双方珍惜家庭,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琴要求与被告邹某宏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