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余金莲与翟竞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莲,翟竞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余金莲,女,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本市。被告翟竞毅,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莲诉被告翟竞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9元,由原告余金莲负担。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沈伟东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