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金杰、王自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杰,王自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吕金杰,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自稳,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自稳所有的皖A×××××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