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5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健平与被执行人吴伟明、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健平,吴伟明,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伟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念云,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健平与被执行人吴伟明、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鼓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原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后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念云、吴伟明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念云、吴伟明至今未履行。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伟明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11号东昇花园3幢2单元602室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本院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上三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林钦以人民币682000元竞得该房产。申请人王健平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342238.13元,本案剩余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吴伟明、念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健平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