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庆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王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5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807室。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荣,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号州外贸公司家属院6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510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000元、执行费12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