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率与李俊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杨率,学生。法定代理人:孟艳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俊宁,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文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率与被告李俊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率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单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