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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诉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异字第26号案外人杨某某,男申请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某某称:2013年12月3日,因侯某某生产经营需要借80万元,将购买的五原路正和小区住房出售给案外人,并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一家一直居住至今,法院查封房屋,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撤销错误的执行决定。经审查:在郭某某与侯某某诉讼一案中,因郭某某申请保全,本院查封了侯某某位于五原路正和小区房屋。该案正在审理期间,尚未审理终结。2015年10月26日,案外人杨某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某某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柯予新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