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发强、周东铭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发强,周东铭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发强,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东铭,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再审申请人周发强因与被申请人周东铭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发强申请再审称:其提供新的证据12万元保证金票据原件,证实是其缴交的12万元,原一审判决认定12万元由其缴交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发强向本院提交其缴交人民币12万元保证金票据的原件,并以此证据为新证据为由,主张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周发强已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了该票据复印件,依法此票据原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新的证据”。本案原二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再审申请人周发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周发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发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婷芳代理审判员 黄日成代理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