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忠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91号罪犯朱忠全,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6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忠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忠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3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忠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1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7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忠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朱忠全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忠全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92.9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朱忠全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