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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316号原告林某甲,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守壵,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