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316号原告林某甲,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守壵,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