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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雷子、吕满子等与吕百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雷子,吕满子,吕玲玲,吕百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1号原告吕雷子,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原告吕满子,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原告吕玲玲,女,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吕百超,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吕百星,又名吕留子,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吕小双,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系被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雷子、吕满子、吕玲玲诉被告吕百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雷子、吕满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百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雷子、吕满子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百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雷子、吕满子撤回对被告吕百星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更贵审 判 员  仝争争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