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严有营与颜世功、颜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65-2号申请执行人严有营,男,汉族。被执行人颜世功,男,汉族。被执行人颜乙(又名颜廷乙),男,汉族。严有营申请执行颜世功、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乙(又名颜廷乙)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脑科医院天安新村7号楼2单元301室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颜乙(又名颜廷乙)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脑科医院天安新村7号楼2单元301室所有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