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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相里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相里某某,女,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中技文化。委托代理人温启祥,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韦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相里某某华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相里某某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相里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