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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碣民三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兰与简荣滨、钟珍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简荣滨,钟珍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碣民三初字第136号原告XX兰。委托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天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简荣滨,民族不详。被告钟珍金,1982年10月25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钢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诉被告简荣滨、钟珍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玉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明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