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石莎莎与吴艳洁、黄炜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1026号原告石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易玉成,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斯英,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第三人��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的原告石某诉被告吴某、黄某、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4.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的5332.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