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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润禾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家用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润禾贸易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家用电器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940号原告泉州润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东侧国贸●凯旋花园1号楼1-1303、1305,组织机构代码66036579-3。法定代表人谢忠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王萍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家用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祥街西段华源发纸品公司店面。经营者王庆龙,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润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家用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润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元,由原告泉州润禾贸易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