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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士松、冷密婉 曹琴花、曹梅花、曹国强、XX强、XX民 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原告冷某某,女,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女,汉族。被告曹某乙,女,汉族。被告曹某丙,男,汉族。被告曹某丁,男,汉族。被告曹某1,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冷某某诉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1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冷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