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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明与被告张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张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金明,住平泉县。被告张建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金明与被告张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其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