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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少英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石少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028。申请人石少英要求宣告梁少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少英诉称其与梁少连是母女关系。梁少连曾患××,病情好转后在较清醒状态下于1993年初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家人多方寻找及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都没有结果。至今已下落不明多年。故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梁少连死亡。经查,根据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曙光村委会和封开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及封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证明、户主为申请人石少英的户口簿证实以下情况,被申请人梁少连,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是封开县江口镇曙光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社员,未婚,与申请人石少英是母女关系,身份证号码为××。其于1993年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梁少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梁少连仍然下落不明,也无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对本案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少英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梁少连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少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平附本判决所适应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