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执郊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永夫申请高毓鸿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夫,高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178号(2015)香执郊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夫,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高毓鸿,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永夫与被执行人高毓鸿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0000元,未执行标的13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