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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俎莲莲、张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俎莲莲,张猛,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0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马金栋,该行行长。被告俎莲莲。被告张猛。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37号区建行810室。负责人李长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城支行诉被告俎莲莲、张猛、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