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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1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明,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1255-5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明。被执行人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申请执行人张开明与被执行人胡明、李琰、陈杰、高启玲、胡连磊、李媛媛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城证经字第35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杰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帐户4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