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马文斌申请执行杨立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退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斌,杨立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斌,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立璞,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立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文斌执行款252680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668元,合计2554469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马文斌也不能提供杨立璞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554469元。(其中执行款2526801元,执行费27668元)。申请执行人马文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立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万荣审判员 马春茂审判员 李兴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