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廖淑容与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淑容,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704号原告廖淑容,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3-1,注册号500108000114625。法定代表人陶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淑容与被告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廖淑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淑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淑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淑容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