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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龙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龙XX,女。被告陈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