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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乙,女。委托代理人王春力,南部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高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