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乙,女。委托代理人王春力,南部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高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