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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陈某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多次调解无效,可见其主观上已无修复该段感情的意愿,而夫妻感情的维护却需要双方共同的付出。且本案已是陈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其与袁某的夫妻关系在一、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未得到有效改善。综合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确有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陈某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大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