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为强与张振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为强,张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杨为强,农民。被告张振平,约4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志寿与被执行人贺玉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