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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登峰诉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登峰,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490号原告刘登峰被告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陈军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峰诉被告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峰申请撤回对被告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登峰撤回对被告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花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登峰承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