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宝洪与王靖杰、王靖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洪,王靖杰,王靖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王宝洪。被告:王靖杰。被告:王靖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洪与被告王靖杰、王靖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