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00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