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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欢与周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欢,周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271号申请人高欢被执行人周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龙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