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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光祥、何开登与孙光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何光祥,男,生于1972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光荣,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何开登(又名何兵),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光荣,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光伟,男,生于1946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怀安,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祥、何开登与被告孙光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祥、何开登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祥、何开登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光祥、何开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1075.00元,由原告何光祥、何开登负担。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