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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大鹏与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鹏被执行人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鹏与被执行人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4)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748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