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孝庭与练良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孝庭,练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孝庭被执行人:练良平身份证:×××33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云商初字第002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练良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练良平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色)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色)。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叶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月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