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雪昌与金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昌,金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373号原告杨雪昌。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凤,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善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昌诉被告金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杨雪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雪昌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