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国喜与李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李国喜。被告李进财。原告李国喜与被告李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被告李进财因外出务工。本院遂于2015年10月26日传唤原告李国喜到庭接受询问,逾期原告李国喜未到庭。但原告电话中说明不能按时到庭接受询问,电话中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喜与被告李进财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外出务工,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和确切地址,原告有义务向本院提供其被告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接受询问,故本案按自行放弃诉讼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