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陈××春与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陈××,男,24岁。被告刘××,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韦良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附: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