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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齐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孙玉善,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