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齐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孙玉善,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