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宝成,李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凤。上诉人朱宝成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宝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