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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吴庆松与刘海舰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松,刘海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17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松,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刘海舰,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吴庆松与被执行人刘海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0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