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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巩继成与杨淑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继成,杨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巩继成,男,193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淑荣,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巩继成申请执行杨淑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巩继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淑荣搬出巩继成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建筑面积为104平方米砖瓦房西侧的52平方米房屋,并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巩继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执行人杨淑荣已搬出位于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建筑面积为104平方米砖瓦房西侧的52平方米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巩继成的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