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卢某。被告:温某甲。原告卢某为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份在永康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温某丙。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被告于2010年开始经常不归家,双方于2012年7月开始分居。2012年10月至今,被告失去联系。分居后,儿子随被告母亲生活,女儿随原告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温某丁,儿子温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原告卢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户口簿,用以证明婚生女儿温某乙的身份情况;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婚生儿子温某丙的身份情况。被告温某甲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温某甲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4系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据5中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系接生单位永康医院出具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村委会证明系对辖区居民出生情况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温某丙。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纠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正中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