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虎建与张云、封平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虎建,张云,封平兰,吴坡,封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丁虎建。被执行人张云,1972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封平兰。被执行人吴坡(波)。被执行人封月琴。关于丁虎建与张云、封平兰、吴坡(波)、封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荣华执行员 季江东执行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