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4797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笪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