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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庆福、陈少芳等与苏庆源、韦宽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福,陈少芳,苏庆源,韦宽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009号原告苏庆福。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少芳。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庆源。被告韦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福、陈少芳诉被告苏庆源、韦宽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芳、苏庆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福、陈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原告苏庆福、陈少芳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苏庆福、陈少芳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