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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山峰与陈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山峰,陈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廖山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永标、林丽君,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珠,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山峰与被告陈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山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山峰负担。审 判 长  吴兆安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