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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与孔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孔雪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336号原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客运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石埠罗龙路269号5幢2-3层201-301。法定代表人曹伟坚,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东胜,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孔雪峰,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上列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洲客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东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771元、施救费800元、拖车费500元、保管费20元、车辆停运损失1473.22元(210.46元/天×7天),共计12564.22元。被告孔雪峰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11月29日00时43分许,被告孔雪峰醉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由龙岩市新罗区火车站往龙工方向行驶,行至人民路西湖人家路段驶入对向车道内,碰撞对向直行由原告雇请的驾驶人陈星安驾驶的闽F×××××号出租车,造成孔雪峰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闽F×××××号出租车系原告所有,事故发生后,闽F×××××号出租车于2013年12月2日至8日在龙岩市新罗区联众汽车修理厂共维修7天,花去原告9771元车辆维修费。原告还因本事故花去施救费800元、拖车费500元、保管费20元。二、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孔雪峰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星安不负事故责任。三、赔偿情况:被告未支付过原告赔偿款。四、其他情况:原告出租车辆日均固定成本费用为210.46元。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一、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拖车费、保管费: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9771元、施救费800元、拖车费500元、保管费2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二、车辆停运损失:原告所有的闽F×××××号出租车系营运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其合理停运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现原告主张以出租车辆日均固定成本费用210.46元作为计算停运损失的标准,本院结合当地出租车运营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认。闽F×××××号出租车共维修7天,与其车辆受损情况相符合,故原告主张车辆停运损失1473.22元(210.46元/天×7天),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理由及结果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被告孔雪峰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星安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可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的损失有:车辆维修费9771元、施救费800元、拖车费500元、保管费20元、车辆停运损失1473.22元。由于被告孔雪峰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无论其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上述财产损失均应由被告孔雪峰承担。被告孔雪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雪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拖车费、保管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共计1256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被告孔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海月(代)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龙岩农商银行登高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9090212020010000030565)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微信公众号“”